你知道離婚時“共同財產”的劃分嗎?
- chrisww
- Aug 15, 2020
- 2 min read
Updated: Jan 3, 2021
在實踐中,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往往是實踐中的一個大問題,比如離婚時子女是否有分享權?如果夫妻一方有過錯,另一方是否需要更大的分歧?夫妻共有財產如何分割?等等。今天我們將逐一討論這些問題,以供參考。
1、離婚時,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管道
離婚有兩種方式:一種是協定離婚,另一種是訴訟離婚。如果雙方協定離婚,夫妻雙方可以共同提出財產分割方案。只要雙方能以約定的離婚協議書約定並辦理離婚登記,就按照雙方約定的分割方案進行分割,這是最快捷、最方便的離婚管道。畢竟,如果夫妻雙方打官司,就不能徹底解決問題。當然,如果不能達成協議,他們只能訴諸訴訟,讓法院裁决。
現行婚姻法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明確,夫妻共同財產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,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採取列舉概括的管道予以明確。法律還規定,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包括協定分割和判决分割兩種方式。
離婚時雙方有合法財產協定的,以離婚財產為准。一方的獨特財產屬於自己。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,一般應當平分,必要時可以不平等。有爭議的,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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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、這孩子有權分一份財產嗎?
夫妻共同財產,所有權屬於夫妻雙方。夫妻雙方在離婚時都有權要求平等分割財產。除非雙方達成協議,將全部或部分財產捐給婚生子女,否則婚生子女不參與離婚財產分割。
因為在我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中,沒有規定夫妻離婚時子女可以取得財產。只有父母離開,子女才能繼承財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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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、離婚應該如何獲得更多的財產?
1如果雙方以訴訟離婚的管道離婚,他們必須尋找一些證據,讓他們可以分割更多的財產。根據《婚姻法》第四十七條規定,一方隱瞞、轉讓、變賣、損壞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的,可以少分或者不分。相應地,沒有上述行為的當事人可以得到更多的分數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》第四十七條一方隱匿、轉移、變賣、損壞夫妻共同財產,或者偽造債務,企圖侵佔對方財產的,隱匿、轉移的一方,變賣、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的,可以少分或者不分。離婚後,對方發現有上述行為之一的,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,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。
2如果對方不存在上述少分或不分財產的行為,而是有重婚、與他人同居、家庭暴力、虐待、遺棄家庭成員等行為,無辜一方也有權要求對方支付一定的損害賠償金。這相當於從不同的角度劃分財產。
法律依據: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》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有權要求離婚損害賠償:(一)重婚;(二)配偶與他人同居;(三)家庭暴力;(四)虐待、遺棄家庭成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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